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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等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保监办函〔2003〕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2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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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保监办函〔2003136

上海保监办:

你办《关于如何认定兼业代理机构外设网点合规性的请示》(保监沪发[20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只能在其营业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营业场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址。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能在营业场所外设立营业网点。所有机构必须按照《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OO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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