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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预存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2001]5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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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用户要求,对部分移动电话用户收取了预存话费,挂往来帐户,待电信业务发生后,再结转营业收入。对此项收入如何计征营业税,因无明确的政策规定,不便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处答复,除电信部门销售有价话卡按销售收入计征营业税外,对预存话费由于其仅取得了收入,而电信劳务尚未提供,不具备征收营业税的两个条 件,故暂不征收营业税,待电信劳务发生后,再按结转的营业收入计征营业税。另据了解,其他省市也是如此掌握的。因此,对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收取的有价话卡以外的预存话费待结转营业收入后,再计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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