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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政办发〔2010〕15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55 【实施日期】 行政法规
【法规层次】 118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专项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实效性,根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和原则

省级专项规划编制的领域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重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外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和重大工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规划编制着重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政府起主导作用的原则,属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起主导作用的领域需要编制专项规划,属于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主导性作用的领域原则上不编专项规划。二是坚持解决重大问题的原则,对关系全省“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项规划。三是坚持符合公共财政方向的原则,在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关领域,以及需要政府集中较大财力建设的领域应编制专项规划。

二、“十二五”专项规划的分类

按照上述编制领域和原则,根据各专项规划的性质和特点,全省“十二五”专项规划分两类。

重点专项规划。主要涉及综合性产业发展、重要民生改善、资源环境保护、重大基础设施等领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下发(见附件)。

一般专项规划。除重点专项规划之外的专项规划,以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子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或者由省有关部门下发。

三、“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的时序安排

根据省“十二五”规划编制进度安排,专项规划应于2011年上半年全部编制完成并批准下发。具体编制阶段和要求如下:

(一)20111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初稿,征求有关专家、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进行修改。

(二)20113月底前,完成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

(三)20115月底前,重点专项规划完成修改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统一上报省人民政府。

(四)20116月底前,省人民政府审议下发重点专项规划。

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任务,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完成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我省“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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