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中、智两国政府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的通知
【时 效 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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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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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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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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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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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汕头、汕尾、黄浦、广州、湛江、北海、海口、八所、防城税务局、外轮代理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换文已于1984年10月19日在北京由两国外交部长签字,双方确认相互的换函即构成两国政府对这一问题的一项协议,并自1984年10月19日起生效。
现将中智双方换文文本转发给你们。请通识所属,遵照执行。
198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