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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地税三[1998]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级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若干税收和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清产核资中企业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投资损失及亏损弥补等的审批处理,按照企业同级管理原则,由企业同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复。(中央在甘部门及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列为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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