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发[2004]3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 例〉第五条 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解释精神,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