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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国税函[2002]6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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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使用“安徽省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不得以其他凭证代替收购专用发票。

    二、要加强与当地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的联系,严格收购专用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企业建立严格的领购、开具、保管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要加大收购专用发票的日常检查力度。发现虚开、代开、倒买倒卖、非法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的,要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省辖市局务于2003年1月20日前将本地区收购专用发票年度印量计划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此前印制的“安徽省××市(县)粮食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至2003年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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