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整体转移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内国税流字[2001]1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呼国税综字[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对企业在转制、改革过程中,其资产发生整体转移的,暂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局请示的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其丰镇发电厂1、2、3、4号机组及乌拉山电厂以估价转让或配股投资方式整体转移给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题,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