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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若干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浙地税发[2004]11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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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经研究,下列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9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停止执行。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1994]247号)第五条第9款规定停止执行。乡镇企业在计税工资基础上,另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每月10元上缴的贴农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85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教育税收政策统一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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