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桂国税发[2003]25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254号  )转发给你们,对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其掺兑比例我区统一按重量计算。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