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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2001]6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凡在年底以前(2001年度可延期到年度申报以前)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五年内均匀摊销,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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