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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时 效 性】 粤国税函[2009]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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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梅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梅国税发[2009]14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过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排粉(又称排米粉、米排粉)属于米粉的一种,应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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