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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2]3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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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最近,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来电询问,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琼国税发〔2000〕89号转发)第十条中的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如何掌握,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凡具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采取定额征收或其他合理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纳税额不得低于下表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税额。

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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