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二字[200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昆明、楚雄、大理、红河、昭通、玉溪地区(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关于确认我公司组成独立纳税人单位的请示》(供农财字[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对农资商品流通政策的调整,现就省农资公司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重申明确如下:对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其所属18户企业,鉴于财务核算现状和所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得税集中由省农资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在昆明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