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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省农资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二字[2001]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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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昆明、楚雄、大理、红河、昭通、玉溪地区(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关于确认我公司组成独立纳税人单位的请示》(供农财字[2001]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对农资商品流通政策的调整,现就省农资公司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重申明确如下:对云南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其所属18户企业,鉴于财务核算现状和所属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其企业所得税集中由省农资公司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统一在昆明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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