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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1998]27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8]106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商业(合作)银行时,其净资产清理核实后如为负数,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后可列为营业外支出:净资产负数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超过300万元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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