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1]2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转发你们。结合新疆的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有关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程序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企业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514号)执行。
二、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的品种为企业申请免税并符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