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大地税函[2004]4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基层局: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原通知书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