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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云国税发[2001]2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2001年7月1日以后至文到之前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计算抵扣了进项税的,可按本通知规定补提进项税在以后的销项税中给予抵扣。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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