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宁地税发[2005]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苏地税函[200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5]13号 2005年1月24日
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盐司发[2004]126号)悉。根据苏地税发[1999]104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786万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件),你公司所属企业在定额范围内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你公司应按规定使用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