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鄂国税函[2001]4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湖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1]787号)规定,同意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在鄂所属路桥集团第二公路设计院2001年度上交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55万元及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下属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在鄂所属中国交通物资中南公司2001年度上交中国交通物资总公司的总机构管理费3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对上述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