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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冀地税函[200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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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坏账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总局令第6号)和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1号)及坏账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94570783.33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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