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地税函[2005]6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销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坏账损失的请示》(张地税发[2005]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总局令第6号)和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冀地税发[1996]91号)及坏账损失扣除的有关政策规定,经对宣化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报的坏账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其中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94570783.33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