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综[2007]22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效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起,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由单位根据所在地房改办的审核结果自行发放,所需资金由各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为做好新旧审核发放方式的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程序和发放方式
(一)申请人员填写《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单位及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三)单位汇总后报居住地房改部门审核备案。
(四)单位依据居住地房改部门的审核结果自行发放住房补贴。
二、资金安排
2008年的省直单位部门预算中,省财政已适当提高了各单位的公用经费标准,今后各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含补发)所需资金一律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从2008年1月起,省财政不再单独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三、新旧审核发放方式人员资料的衔接
(一)截止至2007年12月底已通过申领资格审核的人员名单由省建设厅发给各单位。
(二)2007年12月份以前统发工资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各单位可自行登录广东财政非税收入网站下载。
四、自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启动以来,各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均按初始申领的级别标准发放,职务变动后均未调整补贴标准。从2008年1月起,各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按其工资待遇所套级别的标准发放,2007年12月以前的应补发住房补贴(含职务变动后新旧职务的住房补贴标准差额)由单位自行补发。
五、各单位务必将本单位人员的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列入其人事工资档案。
六、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