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6]32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1 【文  号】 河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辖市国家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因财税[2006]139号附件清单税则号码有误或遗漏,造成出口企业没有办理备案的有关出口合同,允许出口企业按照财税[2006]145号补充通知精神,在2006年10月13日前按照豫国税函[2006]313号要求补办备案手续,新增《合同备案申请表》应随原备案手续一同编码,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各市国税局要及时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并通知基层税务机关和所属出口企业上网(www.12366.ha.cn)查看财税[2006]第145号原文。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