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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国税发[2004]3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办商贸企业在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不执行本文规定。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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