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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获得退税款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东地税函[2006]4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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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市中心支局: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按规定获得的退税款(如再投资退税、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退税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的有关规定,上述退税款项不属于该文件所列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的范围,因此,在办理购付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退税证明资料,不需提供营业税和所得税免税证明。

    特此函告,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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