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发[1994]64号),2001年,我局曾下发《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6号),对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鉴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电厂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为平衡地区间的税收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增值税征税额进行调整。水电环节由每千千瓦时26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35元,火电环节由每千千瓦时19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