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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厦地税政一[2000]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福建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闽财税政[2000]36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鉴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尚未完成对医疗机构进行分类,经研究决定:凡是收支均列入国家预算,全部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其收入全部抵顶拨款或支出或用于收入抵补支出,不足部分由预算拨款,并将收支差额列入预算的医疗单位,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凡用医疗服务收入解决相应支出,收支均不纳入国家预算的非营利性医疗单位,不得享受免征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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