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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5]4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我省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的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执行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以省政府确定和公布为准。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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