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6]4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省人大废止《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的决定,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川府函[2004]249号)和2005年11月15日对我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的批复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地方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