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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中央企业、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函[1998]1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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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中央、省级企业缴纳水利基金问题的请示》(合地税三[1998]1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我省物资企业的发展,根据省领导的批示,同意缓征省物资集团的1998年度水利基金。

    二、依据省政府办公厅给省外经贸委的批复,同意对省外经贸委所属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销售收入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经营国内销售业务的收入则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对经营国内销售业务的收入则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三、对保险公司仍继续执行财政部《关于中保人寿安徽分公司不宜交纳水利建设基金的复函》(财商字[1997]569号)规定,暂缓缴纳水利基金。

    四、对电力部门仍按皖政办[1994]71号及我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继续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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