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

【时 效 性】 陕税发[1994]23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陕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此通知要求和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开展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精神,对本地现有民政福利企业进行清理和整顿,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并将清理整顿结果于九月底前报省税务局。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填写“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逐级上报本地区民政福利企业实际征税及返还税款的数字。地、市税务局最迟于次月七日前将该地区的汇总数报省税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