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
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新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