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财法[2003]118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市财政各分局,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4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3]43号)
广州市财政局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