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外[2003]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主管国税机关在按照市局津国税外[2002]60号文件规定审核企业上报资料的同时,还要对企业追加投资新增生产项目的经营、核算以及享受减免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