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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3]66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条 是指:企业在当月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必须是上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的时间内,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下月申报期填报专用发票抵扣税额。

    二、对第四条 第(一)款,我市统一以《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见渝国税发[2003]185号)经审核批准后,在当月进行处理。

    三、对第四条 第(二)款,我市按以下规定执行:在受理申报时发现纳税人的结帐日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 例》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同一纳税人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又出现结帐日的问题,除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已经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大渡口区、合川市除外),各地不得再使用旧申报表;大渡口区、合川市在国家务总局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之前,可暂时使用旧申报表,但不得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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