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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省、地公安机关组建保安服务公司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公治[1998]3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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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贵州省公安厅并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你厅《关于省、  地公安机关可否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请示》(黔公明发[1998]4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 1997] 9号)关于“保安组织统一由大中城市的区和经济发达的县(市)公安局(分局)组建”的规定,省、自治区公安厅和地区公安处(局)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考虑保安服务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经充分调查并反复论证,对已成立的直辖市、地级市保安服务公司,原则上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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