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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甘国税函发[2003]22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甘肃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学习“一窗式”管理的相关文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实各项规定和制度,做好系统内部的培训工作,掌握“一窗式”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同时,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要将相关政策及时通知到每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搞好对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

    有关征管软件的修改问题,省局将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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