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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总局关于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发改价格[2006]63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6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经研究,现就民航国内航线燃油附加收取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对按规定享受国内民航票价优惠政策的婴儿、儿童以及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实行优惠。其中,按成人普通票价10%计价的婴儿免收;按成人普通票价50%计价的儿童(含无成人陪伴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800公里以下航段每位旅客收取20元,800公里(含)以上航段每位旅客收取30元。

    上述规定自4月20日起执行,以出票日期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航  总  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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