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财税[2009]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5 | 【实施日期】 | 100108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23号文第二条中需确定的定额标准,我省确定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符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可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