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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库级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税二字[1994]16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我省境内的省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缴库级次问题通知下:

    一、省级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级企业与省级以下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年终时再根据投资方所出资的比例,由省级以下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持有关手续和证明,到省财政厅进行结算,确定应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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