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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1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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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称: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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