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
陕财税[1998]46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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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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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100109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陕西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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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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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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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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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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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精神,为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资助和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的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调整: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