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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2000]11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5号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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