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财税[2000]118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5号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对企业2000年一般现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