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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2001]京经行管字第46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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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企业重组,承担我市医药储备工作的部分单位发生了变化。按照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的规定,我市医药储备管理职能由市经委承担,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不再承担此项职能;承担医药储备的原北京市医药公司因股份制改造,重组为北京市医药股份公司。

    鉴于上述变化,为确保我市医药储备工作正常运行,经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研究决定,现对市经委和北京市财政局1999年11月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1999〕京经生字第459号)作如下修订:

    一、原由北京市医药管理局承担的医药储备管理职责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

    二、原市医药公司具体承担的医药储备工作由北京医药集团公司承担。

    三、增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北京市医药储备联席小组成员,原北京市医药管理局已撤消,不再是联席小组成员。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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