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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方松街道建立江诚居委会的批复

【时 效 性】 沪松府[2004]10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方松街道办事处:

    你街道《关于建立江诚居委会的请示》〔松府永办字[2004]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江诚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字(2002)638号〕及市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星光计划”的要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立老年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其他辅助设施,以上设施均由房产开发商提供。

    二、新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永丰街道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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