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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湘国税函[2002]28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湖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我省白酒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避税的问题,各地应结合当地情况组织调查,并按文件规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调查调整情况请于2002年10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连同调查表一并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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