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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税[2002]24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批准的保险体制改革方案规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境内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境内保险机构办理出口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二OO二年十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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