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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豫国税函[2006]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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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加工去壳蛋液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漯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去壳蛋液是指将清洗好的鲜蛋均匀倒入脱水机内把蛋壳和蛋液进行分离。根据现行政策: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初级农业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自产未经加工或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及其副产品和下脚料。因此,蛋液加工业务属于农业产品初加工业务,去壳蛋液应属于经过简单加工的农业产品。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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