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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函[2004]13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9]278号)核定的标准,我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停止收取工本费,请各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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