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4]1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1999]278号)核定的标准,我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工本费。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停止收取工本费,请各地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