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皖地税函[2005]2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安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5]47号)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